網購商品有瑕疵,平臺與生產商互相推諉,法院判決——
網購平臺對自營商品應承擔直接責任
本報訊 (記者周倩)消費者在某網購平臺的自營店鋪購買的商品存在瑕疵,但平臺與商品生產商互相推諉扯皮,不同意退貨。無奈之下,消費者訴至法院要求退貨退款。
3月27日,記者從北京市東城區(qū)人民法院召開的涉網購平臺民事案件情況新聞通報會上獲悉該案,最終法院認定平臺應承擔責任,判決退款退貨。
據介紹,張某在一家電商平臺標注“自營專賣店”的樂器店下單購買吉他,收貨后兩個月內,吉他面板多處開裂,張某聯(lián)系平臺客服申請換貨。協(xié)商未果后,張某就產品質量問題投訴至12345,但雙方仍無法協(xié)商一致。商品生產廠家出具一份《有關分析說明》,載明產品開裂是保養(yǎng)及儲存環(huán)境問題,非質量問題,如檢測為質量問題,損失由商家承擔,平臺以此為由推脫退款責任。糾紛歷經四個月未獲實質性解決,張某起訴要求退貨退款。訴訟過程中,平臺客服曾聯(lián)系張某將商品予以退貨處理,但之后又以“退貨申請被廠家拒絕”為由不再同意退貨。
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商品屬于能反復使用、壽命較長的耐用商品,平臺經營者應承擔有關商品瑕疵的舉證責任。商品生產商提交的說明不足以認定商品銷售時不存在質量瑕疵問題。因平臺未提交相關證據,故判決支持張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白崇偉表示,根據電子商務法,網購平臺對其自營店鋪銷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務應直接承擔合同責任,其承擔責任后可再行追究商品生產商等主體的責任。但實踐中,存在網購平臺在產品或服務出現問題后,將責任推卸給產品或服務提供商的情況,增加消費者維權成本。(工人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