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私下吐槽領導被偷錄起訴 法院認定證據(jù)非法駁回訴求
2024-05-08 16:07 來源:新京報 作者:慕宏舉

員工私下微信吐槽 領導偷錄起訴被駁

法院:當事公司領導偷錄員工微信群信息侵犯員工隱私權,證據(jù)不具備合法性

幾名員工在微信群私下吐槽領導,被領導發(fā)現(xiàn)并偷錄,引發(fā)名譽權侵權糾紛。偷錄他人微信聊天記錄形成的訴訟證據(jù),法院能采納嗎?近日,新京報記者從北京互聯(lián)網(wǎng)法院獲悉了一起上述相關案件,最終判定當事公司領導偷錄員工微信群信息侵犯了員工隱私權,證據(jù)不具備合法性,故駁回全部訴求。

案例

員工私下吐槽領導被偷錄起訴

林某為某公司高管,與小劉等三名員工原為上下級同事關系。2021年2月期間,小劉及其他兩名員工建立微信群“某某素材組”,在群中聊天稱林某“沒管理能力”“兩面三刀”等。此后,公司與小劉解除勞動關系,林某在通過微信向小劉發(fā)送通知后,收回放置于小劉工作桌面上的電腦。與此同時,小劉由于無法進入公司,通過遠程操作退出電腦微信。林某收到電腦時,電腦未關機,遂通過脫機狀態(tài)翻看微信歷史聊天記錄,并對小劉等人在2月期間的聊天記錄通過電腦自帶錄屏功能進行取證。

林某認為,小劉等三人在微信群中對其誹謗謾罵,侵犯其名譽權,于是向法院起訴,要求其停止侵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并賠償損失。

小劉等三名員工辯稱,林某提交的證據(jù)為離線狀態(tài)下微信界面的錄屏,其在未經允許的情況下私自在公司電腦上查看離線狀態(tài)下的私人微信聊天記錄,侵犯了小劉的隱私權,證據(jù)不具備合法性。涉案聊天群并非工作群,而是由小劉等三名員工所創(chuàng)建的私下吐槽群,并未公然對林某進行辱罵,只是私下調侃,聊天內容多為對公司制度、管理不合理的吐槽,以及群內成員私人生活等話題,故不同意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裁決

法院:偷錄信息侵權在先,取證在后

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辦公電腦雖應用于工作用途,但微信作為常用的即時通信軟件,微信軟件中的聊天記錄不必然全部為工作內容,還可能包含使用者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人生活聊天記錄,即私密信息。小劉在林某取證時已通過手機退出微信,明確表達了其不愿他人知曉微信聊天記錄的意愿。林某在取證過程中,在明知微信聊天記錄可能存在隱私信息的情況下,未經允許翻看小劉個人微信賬戶中聊天記錄的行為,構成對他人合法權益的侵害。

本案中,雖獲悉涉案微信聊天記錄為證明侵權言論存在的前提性條件,除此之外,幾乎缺乏其他更為緩和的取證手段,但從林某取證過程看,其并非明確出于取證之目的、情勢所迫而實施的上述行為,亦非偶然獲悉涉案微信聊天內容,而是在明知可能侵犯他人隱私權的情況下,通過翻看他人微信記錄從而獲悉的涉案內容,侵權在先而取證在后。從目前利益衡量的情況看,原告欲通過侵害他人隱私權的方式,追究他人在私人群聊時可能侵害其名譽權的責任,該方式超過其維權必要。

綜上,該證據(jù)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jù),林某未盡到其主張事實相應的舉證責任,法院遂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提示

法官:原告取證方式超過其維權必要

北京互聯(lián)網(wǎng)法院綜合審判三庭法官顏君提示,關于民事訴訟非法證據(jù)排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六條規(guī)定,對以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違反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或者嚴重違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獲取的證據(jù),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jù)。此條文規(guī)定了作為非法證據(jù)予以排除的三種情形。其中,“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提出了程度上的條件,需達到嚴重的程度,體現(xiàn)了利益衡量的考慮,需對取得證據(jù)方法的違法性所損害的利益與訴訟所保護的利益等進行衡量。

如何判斷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是否達到“嚴重”的程度,需結合個案具體案情進行分析。一方面,需考察違法取證所損害的利益;另一方面,需考察訴訟取證所救濟的利益,圍繞取證的主觀意圖、具體手段、采取違法手段取證的必要性程度、是否存在替代緩和取證手段等因素綜合進行評判。本案中存在沖突保護的利益,在此情況下,司法應做好充分衡量,“兩益相權取其重”,原告在救濟其權利從而進行取證時需符合比例原則。涉案取證方式超過其維權必要,若不排除該證據(jù),反而無異于承認和鼓勵此種故意侵犯他人隱私權的行為,不利于法律秩序的維護。

點評

專家:本案判罰有普遍指導意義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法學會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肖建國表示,民事訴訟非法證據(jù)排除規(guī)則,包含了法律中各種不同的目標、價值和利益的沖突,因此其適用,歷來是法院司法實踐的痛點和難點。該案既涉及當事人取證權與他人合法權益之間的規(guī)范沖突,也反映了實體公正與程序正義之間的理念沖突和協(xié)調問題。畢竟民事證據(jù)制度的目的是發(fā)現(xiàn)真實,而民事訴訟的目的是保護民事權利。非法證據(jù)排除規(guī)則不允許以發(fā)現(xiàn)真實為名,行嚴重侵害民事權利之實。

肖建國表示,本案的裁判思路,緊扣司法解釋中非法證據(jù)排除的要件——“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對于他人隱私權是否受到侵害、行為人是否存在侵害的故意、侵害隱私權是否明確出于取證的目的、侵害是否達到了“嚴重”的程度、是否存在損害更小的其他取證方式等問題,條分縷析,將取證權所保護的利益與所侵害的利益進行了充分的衡量,闡明了非法證據(jù)排除規(guī)則背后的程序法理,裁判理由說服力強,對于類案具有普遍的指導意義。

編輯:劉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