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詐騙在生活中屢見不鮮,各種詐騙手段讓人防不勝防,“幫信罪”是電信網絡犯罪的重要“幫兇”。近日,陜西省府谷縣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審結了一起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案件。>>詳情
找“高手”炒股究竟靠不靠譜?假如賠了又該怎么辦?江蘇省如東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因委托炒股引發(fā)的糾紛。>>詳情
“海外”“淘金”月入過萬,報銷路費專人接送穩(wěn)賺不賠……面對高薪誘惑選擇鋌而走險,去境外實現一夜暴富美夢,最終“發(fā)財夢”變成“鐵窗淚”。>>詳情
知假買假,要求十倍賠償,究竟是維權還是唯利?其行為能否得到法律支持呢?近日,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行政庭受理了一起特殊的買賣合同糾紛案件,讓我們一起來看看法官是如何審理的。>>詳情
白云公司員工王先生以公司拖欠其工資為由提出離職,但雙方對王先生工資構成各執(zhí)一詞。王先生主張其工資由基本工資、通訊補貼、交通補貼構成,其中通訊補貼、交通補貼通過報銷款形式發(fā)放,現白云公司拖欠其上述補貼,故要求白云公司支付通訊補貼5391元、交通補貼13500元、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75000元。仲裁委對王先生該仲裁申請予以支持,白云公司不服仲裁裁決結果,起訴至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詳情
11月29日,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區(qū)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被告人劉某等11人通過多個知名網絡平臺,對被害人實施“殺豬盤”詐騙案件,涉案金額達100萬余元,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劉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元;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對其他各被告人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至有期徒刑六年的不等刑期,并處相應罰金。責令11名被告人在各自參與的犯罪數額內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扣押的用于詐騙犯罪的作案工具均予以沒收。>>詳情
法院審理認為,張某某的女兒張小某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張小某使用其父網絡支付賬戶分4次向某數碼科技有限公司經營的點卡專營店共支付6000元,該行為明顯已經超出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程度,現張某某對張小某的行為不予追認,某數碼科技有限公司應當將該款項退還張某某。>>詳情
近日,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涉走私普通貨物案,被告人王某因代購多個愛馬仕皮包構成走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兩年,并處罰金40萬元。>>詳情
果農在打松塔過程中墜落樹下受傷,保險公司卻以保險單特別約定不承保在2米以上高處作業(yè)導致的損失為由拒賠。近日,上海金融法院對這起保險合同糾紛案作出終審判決,認定該特別約定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因保險公司未盡到明確說明義務而無效,判決保險公司賠付保險金40萬余元。>>詳情
日前,打假博主“B太”成功破解“鬼秤”再次登上熱搜。據“B太”視頻,大連中山區(qū)尋味來餐廳使用的“鬼秤”輸入“作弊碼”,便可調節(jié)六個檔位,通過改變計量基數實現“看人計重”。>>詳情
“只要提供一張銀行卡,不用費力就可以獲利幾百元!”在和朋友聚餐時,楊某的一個朋友分享了他最近知道的“賺錢路子”,并邀請大家一起加入。仔細詢問后,楊某得知這是“跑分”,也就是一種“洗錢”的方式,遂靈機一動:“反正那些錢也不干凈,我們黑掉那些錢,量他們也不敢報警,這不比借銀行卡來錢快?”>>詳情
乘坐他人駕駛的汽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受傷,自己未系安全帶需要承擔責任嗎?近日,湖南省桃江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因傷者事發(fā)時未系安全帶,法院判決由其對自身損失承擔20%的責任。>>詳情
食品安全大于天,但仍有人利欲熏心,制造假奶粉包裝成“進口”奶粉,通過網絡銷售牟取暴利。近日,河南省睢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三名被告人最終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至三年不等的刑期,并處罰金人民幣60萬元至20萬元。>>詳情
破解重重機關、探尋復雜真相……近年來,隨著社會文化業(yè)態(tài)的發(fā)展,密室逃脫、桌游等沉浸式體驗游戲廣受年輕人青睞,商家紛紛搶占商機,此類游樂設施如雨后春筍般蓬勃發(fā)展。然而,在此類益智、挑戰(zhàn)、刺激與恐怖并存的游戲火熱發(fā)展的同時,由此引發(fā)的侵權責任事故隨之而來,特別是對未成年人造成的傷害,應當如何依法界定與規(guī)制,引起社會的關注。>>詳情
小張稱其在初中課間休息時,被同學小李撞掉半顆門牙,限于當時未成年,無法進行修復,現已成年,進行了修復,故要求小李賠償修復費用。近日,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小李對小張的損傷存在過錯,判決小李賠償修復費用3370元。>>詳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