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香菇多糖”侵害技術秘密糾紛案
2024-06-25 15:00:00 來源:法人雜志 作者:李遼

◎文 《法人》雜志全媒體記者 李遼

兩頁手寫紙,竟然價值2000萬元······帝某制藥(江蘇)有限公司(下稱“帝某公司”)無論如何沒有想到,為獲得100萬元“生產技術轉讓費”,違約將記錄在兩頁手寫紙上相關的“香菇多糖工藝技術”秘密轉讓給他人,之后被該技術秘密權利人發(fā)現并告上法庭,最終自己要付出20倍的沉痛代價。這是一起有關傳統(tǒng)中醫(yī)藥工藝技術秘密保護的案件。由于該案對傳統(tǒng)道地藥材(優(yōu)質中藥材的代名詞)技術秘密認定、非法利用技術秘密賠償等問題進行了探索,保護了企業(yè)創(chuàng)新智慧結晶,前不久,該案入選2023年中國法院十大知識產權案件。

▲CFP

解約后違反保密義務

香菇多糖是從香菇上提取的有效活性成分,在臨床上可以幫助癌癥、腫瘤患者提高免疫力,如今在多糖界屬于“保健明星”。

2004年,南京漢歧醫(yī)藥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漢歧公司”)與帝某公司簽訂合同,約定漢岐公司向帝某公司提供生產香菇多糖原料藥和制劑的工藝技術,而帝某公司生產的香菇多糖的過程產物、原料藥和制劑只能銷售給漢岐公司書面指定的經銷商或制造商。如果帝某公司自行銷售或委托其他方經銷,應當賠償漢岐公司2000萬元及其他損失。同時,合同明確規(guī)定,合作雙方對香菇多糖提取工藝技術成果進行保密。

隨后,漢歧公司如約交付了技術成果,除了寫有核心工藝技術的兩頁手抄紙,還通過口耳相傳、現場指導等方式,向帝某公司交付了技術具體細節(jié),包括道地藥材香菇的采摘地點、季節(jié)、時間以及提取工藝的注意事項等。2006年,帝某公司開始了香菇多糖原料藥的生產和銷售。

合作蜜月期結束后,兩家公司產生分歧。2011年3月,雙方同意解除之前簽訂的合同。隨后,帝某公司違反之前與漢岐公司的保密約定,以100萬元價格將香菇多糖生產技術轉讓給了由自己持股的盈某生物制藥有限公司(下稱“盈某公司”),由盈某公司生產香菇多糖原料藥。

2014年4月,盈某公司在官網上高調“官宣”香菇多糖原料藥生產線正式投產,投產后年產值將過億元。這也成為帝某公司侵權行為的有力佐證。

漢岐公司發(fā)現后,于2019年將帝某公司訴諸法庭,認為帝某公司違反了保密義務,向他人轉讓了香菇多糖的工藝技術秘密,侵害了自己享有的香菇多糖商業(yè)秘密,按照之前的合同約定應賠償2000萬元。

2000萬賠償一分不能少

該案關鍵點首先是香菇多糖的工藝技術究竟屬不屬于商業(yè)秘密。北京京都律師事務所律師蘇文在接受《法人》記者采訪時表示,商業(yè)秘密包括技術秘密和經營秘密?!胺枪浴笔瞧浜诵奶卣鳎彩瞧浍@得保護的基礎。要注意,這里的“非公知性”并非單指不被大眾所知悉的,還包括該技術不被相關領域工作人員普遍知悉和容易獲得。

蘇文進一步提到,即使商業(yè)秘密的秘密點包含部分信息被公眾知曉,但只要這些技術工藝的組合方式不能被公眾通過公開渠道輕易獲得,也可以被認為具有“非公知性”。

根據媒體報道,一審法院南京中院在審理過程中,法官查閱了資料,了解到“香菇多糖”為一種特殊原料,是一種在特定季節(jié)、天氣、時辰,以特定方式,在我國西南某山區(qū)采摘獲取的“道地藥材”。而案情提到的“兩頁手抄紙”是關鍵,上面記載了明確的技術方案和指標。這些內容未在其他文獻上記載,在網絡上查尋不到。因此,該技術工藝符合“非公知性”的特點。

除此之外,要被定義為“商業(yè)秘密”,還需要雙方對其采取“保密措施”作為基礎。一審法院認為,從合同約定及履行情況看,雙方對香菇多糖生產技術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因此,該工藝技術具有“保密性”。

蘇文稱:“如果帝某公司不能證明漢岐公司在向其交付該技術工藝信息前,就已通過正當途徑獲取相關技術,那么法院依舊認定漢岐公司是合法掌握該技術秘密的權利人。”

在查明帝某公司侵權行為是否成立時,一審法院在經過分析比對后發(fā)現,無論工藝流程還是參數指標,帝某公司轉讓給他人的香菇多糖技術工藝與兩頁手抄紙上的內容構成了實質性相同。因此,一審法院認為,帝某公司侵犯了漢岐公司的香菇多糖技術秘密權利,應向漢岐公司賠償2000萬元。

帝某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提起上訴。2023年,最高院知識產權庭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盡管帝某公司先后出示了40多篇技術文件說明舉證,但難以挽回敗訴的局面。同時,該案賠償數額也是業(yè)界關注焦點。帝某公司獲得的實際轉讓費為100萬元,卻需要賠償漢岐公司2000萬元,有何依據?

蘇文表示,賠償問題一直是知識產權領域備受關注的爭議點之一。她稱:“我國法律規(guī)定了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數額的4種計算方法,包括實際損失、侵權獲利、許可費的合理倍數、法定賠償等。但在實踐中,權利人難以舉證因侵權人違法行為而造成的具體實際損失以及侵權人違法所得。因此,絕大多數案件都是采用法定賠償作為賠償標準?!?/p>

針對本案,蘇文認為,雙方經過事先約定,合同對雙方均有約束力。考慮到香菇多糖技術工藝的價值、保密成本以及潛在的經濟損失,2000萬元的賠償數額具有一定合理性。于是,法院直接依據雙方當事人的約定確定了侵權賠償數額,快速、有效地解決了糾紛。

關于賠償數額,該案一審法官曾對媒體表示,帝某公司多次違反誠信原則,惡意泄密意圖非常明顯,因此不具有酌情減少賠償數額的情節(jié)。

商密和專利企業(yè)如何選擇

在企業(yè)知識產權保護中,商業(yè)秘密保護是一種重要方式,而被大眾熟知的專利保護也是一種方式。但有趣的是,兩者對保護方案公開性的要求截然相反。專利要求公開才能換取保護,權利人必須將創(chuàng)新技術公之于眾,才可能換來官方授予的專利權,而商業(yè)秘密強調該工藝技術不能被公開。

實踐中,企業(yè)究竟應該選擇哪種保護方式?特別是高投入、高風險、高回報的制藥領域,企業(yè)該作何選擇?

北京乾成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兼專利中心副主任鄭希元向記者介紹,專利保護的特點首先在于具有地域性。比如,在中國獲得了專利授權只能在中國獲得專利保護,如果想獲得國外保護,則需要在國外申請專利授權。其次是專利內容固定,后期修改不能超過公開文本內容。專利權具有不可授權的主體,比如在醫(yī)藥領域,疾病的診斷方法在全球各個國家都不能被授予專利權,而疾病的治療方法在大部分國家也不能被授予專利權。

與專利保護相比,技術秘密具有一定優(yōu)點。鄭希元稱,技術秘密沒有以上限制,保護客體很廣泛,沒有地域性,不像專利保護只有20年保護期限,還可以根據情況變化修改技術秘密的相關內容。但他強調,技術秘密有一個致命缺點,即“一旦被公開或泄露,給權利人帶來的損失無法挽回,企業(yè)需要面對巨大風險”。

上述情況如同南京中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庭長徐新在接受媒體采訪時所言:“只要保密措施得當,企業(yè)可以無限期獨占技術秘密,長期處于競爭優(yōu)勢地位,獲得遠超20年專利保護期限的技術紅利。但對于一家專精特新企業(yè)而言,核心技術人員叛變意味著致命打擊?!?/p>

在選擇具體保護方式時,鄭希元表示,當技術具有以下特點時,企業(yè)最好采用專利保護形式。一是技術可保密性較弱,容易通過反向工程獲得。二是技術方案較易研發(fā)。三是技術經濟價值高,市場需求量大。四是技術發(fā)展所在的階段,很多企業(yè)和機構的技術研發(fā)已經到達成熟期。

如果研發(fā)的技術不易被破解公開、競爭對手也無法自行研制出相同的技術,那么以商業(yè)秘密保護顯然優(yōu)于專利保護。蘇文進一步說明,世界上最經典的案例莫過于可口可樂配方的保護,從研發(fā)至今已經過去近140年,依然披著一層“神秘的面紗”。如果當年可口可樂公司選擇專利保護,就必須公開配方并只能擁有20年的專利權,顯然無法如現在一樣雄居可樂霸主寶座百年之久。

關于醫(yī)藥的制備方法,鄭希元建議企業(yè)采用專利和技術秘密相結合的方式去進行保護。他稱,德國的威瑪舒培博士藥廠研發(fā)生產著銷售量極大的銀杏葉制品,但銀杏葉中含有對人體致敏的物質銀杏葉酸,因此該企業(yè)需要把致敏物質降低到一定比例?!斑@家企業(yè)的專利中有一項技術是將銀杏葉酸降到百萬分之五以下,而在企業(yè)內控標準中則降到了百萬分之一以下。這個內控標準實際上就是技術秘密。因此,這家企業(yè)相當于采取了‘專利+技術秘密’共同保護的方式。”但他提示,由于針對中醫(yī)藥的古典文獻、中外文獻眾多,中醫(yī)藥領域的專利授權難度要明顯大于化藥和生物藥。

編審|渠 洋

責編|王 茜

校對|張波 張雪慧

編輯:劉曉瑩